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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】周某、强制猥亵、抢劫案

  

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】周某、强制猥亵、抢劫案

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(2023)渝0117刑初576号刑事判决:被告人周某犯罪◆■◆■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■◆■◆;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犯抢劫罪■◆◆◆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■★★■◆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★■■★■■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◆◆。宣判后■★◆■◆■,被告人周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(2024)渝01刑终122号刑事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1■■◆◆★.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后★★◆,又实施强制猥亵,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、空间发生变化的,不宜认为强制猥亵行为是行为的延续,不能成立吸收犯,应当以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■★。

  其三★■,关于抢劫罪既遂的认定。被告人周某提出其只想抢劫现金,拿走被害人手机是为了防止对外联系或报警,后其因担心留下指纹丢弃手机,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的辩解意见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◆◆★■■◆,构成抢劫罪■■★。本案中◆■★◆,周某采取暴力◆◆◆■■、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刘某的手机★■◆◆★,排除刘某对手机的占有、控制,成立犯罪既遂。周某抢劫手机的动机■◆,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■★★;周某将劫取的手机丢弃◆◆■★,系犯罪既遂后对财物的处置★■◆◆,亦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★★。鉴此,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。

  ——《周某、强制猥亵◆★★、抢劫案(入库编号◆■★:2024-18-1-182-001)》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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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3年8月21日晚★■★■■,被告人周某经过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某乡村小路时★■◆◆,采取捂嘴、按倒、拖行、恶害言语等方式,将被害人刘某(女)劫持至路旁玉米地劫取现金未果◆■◆■■◆,抢走刘某价值1800元的手机一部。其后,周某采取恶害言语、亮出刀具、拖拽等方式★★◆★◆,强迫刘某为其并发生性关系。为防止被查处,周某采取恶害言语◆◆■◆、亮出刀具等方式,将刘某带回自己位于龙市镇龙腾大道的住处清理犯罪痕迹◆◆■■。周某使用绳子将刘某的手捆绑在床头,清洗自己与刘某的衣物,要求刘某一同洗澡后又强制刘某为其。后经刘某劝说,周某于8月22日凌晨将刘某放走■★★◆★★。8月26日,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

  原标题:《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】周某、强制猥亵、抢劫案》

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■★◆★,被告人周某采取暴力、胁迫手段、强制猥亵妇女,分别构成罪◆■、强制猥亵罪;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抢劫他人手机,构成抢劫罪★■◆★■。所犯数罪,应予并罚■■★◆★★。

  本案中■★◆◆■■,被告人周某实施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的时间间隔较长,且空间发生变化,强制猥亵行为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,而非行为的延续、发展。在此情形下,强制猥亵行为既不是行为的必经阶段,也不是行为的自然结果■★■,二者之间缺乏成立吸收犯的正当逻辑关系,故应当单独评价。

  二审: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24)渝01刑终122号刑事裁定(2024年4月18日)

  2024年2月27日,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◆■★,受到社会广泛关注,舆论反响积极热烈,“找案例、用案例,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库”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。为进一步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准确把握入库案例★■■,人民法院报特开设“入库案例选介★◆■”专栏,选取部分入库参考案例及法官解读,陆续予以刊载。敬请关注。

  其一,关于罪与强制猥亵罪的罪数处断。被告人周某提出罪已经包含了强制猥亵,不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意见。经查,本案整个犯罪过程可以明显区分为三个阶段:第一阶段是周某为了满足望◆★■★■,强迫被害人刘某为其、进而发生性关系;第二阶段是周某为了逃避侦查,强行将刘某带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迹;第三阶段是周某再生欲望,强制猥亵刘某■◆★★◆★。第一阶段之中,周某实施的行为构成罪,应无疑义。在行为实施完毕,周某强行将刘某带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迹过程中,再对其进行强制猥亵,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,而非第一阶段行为的延续、发展★◆。而且,由于第一阶段的行为与第三阶段的强制猥亵行为◆■★■◆,不仅时间间隔较长,而且空间发生变化,亦不具备吸收条件,不能成立吸收犯★■★★■。综上,对周某的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罪◆★■★、强制猥亵罪,依法予以并罚★■■★★。

  其二,关于刑罚裁量。被告人周某提出原判刑罚过重的上诉理由。经查,门诊病历、诊断证明书证实■◆★★★■,案发时被害人刘某系怀孕妇女。周某、强制猥亵怀孕的妇女,故对其所犯罪、强制猥亵罪酌情从重处罚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。

  习多次强调◆■◆■■,★◆★■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”。为把习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,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、针对性强、易于把握的独特优势,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参考、规范指引,同时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,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★■★■。

  第三◆★◆,对性侵怀孕妇女的犯罪酌情从重处罚★◆◆★◆,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,实行区别对待,做到该宽则宽,当严则严◆★◆■★■,宽严相济,罚当其罪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对“人身和人格权益”作了专章规定,凸显了国家保护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鲜明立场。由此,在办理性侵案件时,应当注重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有效保护,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◆★、酌定从重处罚情节,以及主观恶性深★◆、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,应当依法从严惩处★■◆◆★。特别是,对于“逆向情节”并存的案件,要依法妥当处理。对此◆■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(法发〔2010〕9号)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、酌定从严和法定◆★■■★、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,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◆■◆★◆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,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、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,综合作出分析判断,总体从严,或者总体从宽。”根据上述规定◆■◆★★★,要综合全案情节,准确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◆◆★■■★。

  第一,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界分罪名,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。罪数处断前提是准确界分此罪与彼罪◆■★■。具体而言◆◆★■◆,当和强制猥亵行为针对同一对象时,罪名界分可能存在一定困难。对此■◆★★★,需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,依据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形进行判断。罪、强制猥亵罪均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◆★■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◆★■★★、民主权利罪■◆”,两罪的构成要件虽有一定关联性,但实际区别明显:罪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,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◆◆★◆◆◆,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★■★◆◆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;强制猥亵罪侵犯妇女以外的性自主权利◆■◆★★■,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猥亵的故意,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以外的猥亵妇女的行为。

  3.抢劫公私财物之后丢弃所劫取财物的◆★★,属于犯罪既遂之后处置财物的行为,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认定。

  本案中◆■◆■,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望,强迫被害人刘某为其进而发生性关系,后将刘某带回家中清理痕迹过程中又强行实施猥亵行为,主观上先后产生和强制猥亵两个故意的内容,客观上分别实施了妇女和猥亵妇女两个行为,故应当认定周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罪和强制猥亵罪。

  另查明,被害人刘某于2023年8月17日就医诊断为怀孕约五周,9月9日因胚胎基因问题接受药物流产■■★★。

  性侵案件系多发刑事案件,由于侵害行为复杂多样,既易出现罪与猥亵犯罪的界分困难◆■■,又易出现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的争议难题■◆◆。司法实践中,一些案件在罪名确定、罪数处断方面存在不一致做法■★★◆★,进而导致定罪、量刑的不统一,影响案件办理的效果★■■。对此,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《周某、强制猥亵■◆、抢劫案(入库编号:2024-18-1-182-001)》的裁判要旨提出:◆★“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后,又实施强制猥亵,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、空间发生变化的◆★■,不宜认为强制猥亵行为是行为的延续■◆■,不能成立吸收犯,应当以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。”★◆“对怀孕妇女实施、强制猥亵犯罪的,酌情予以从重处罚。”这就结合本参考案例的情况,对性侵犯罪的罪数处断及定罪量刑规则作了明确,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◆★★。对于所涉裁判要旨,应当注意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:

  本案中,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怀孕的妇女,将其挟持回家后又进行猥亵★◆■■★,虽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列举的加重处罚情形◆■◆,但周某的主观恶性深,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,虽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★■■◆★◆,量刑时仍应体现从严,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◆◆,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认知。综合考虑周某犯罪的动机、手段、后果及自首的原因等,生效裁判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,体现了总体从严的立场和取向■★。

  一审: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(2023)渝0117刑初576号刑事判决(2024年1月15日)

  第二◆◆,准确认定罪与强制猥亵罪之间的罪数关系◆■★,符合司法处断的通常做法■■★★★★。当和强制猥亵行为针对同一对象时■■,不仅罪名界分困难,罪数处断亦易出现不同认识。对此◆★,仍然应当以构成要件作为判定基础◆■★★★: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,成立一罪;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★★,成立数罪。然而★◆,由于与强制猥亵经常伴随发生,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,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吸收犯理论,以罪一罪判处,强制猥亵行为作为罪的酌定从重情节考察。然而★■★,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,依据日常一般观念或法条内容,其中一个行为当然为他行为所吸收,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◆■■◆★★。一般认为,数个犯罪行为之所以成立吸收关系,是因为其性质基本相同或者属于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,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◆★◆■■,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,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★★◆◆。吸收关系具体主要包括三种: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◆■,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,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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